版協概況

協會章程

 中國出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出版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出版發行的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出版工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和出版隊伍的建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出版業的創新、改革、發展,推動與國際出版界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為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而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宣傳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在中共中央宣傳部的指導下進行出版隊伍的職業道德教育、業務培訓工作,開展出版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促進出版從業者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提高;

    (二)竭誠為讀者服務,大力推進全民閱讀工程,營造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使多讀書、讀好書的理念深入人心,讓健康閱讀成為人們生活習慣,讓出版者真正成為作者與讀者之間聯系的橋梁;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經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組織開展“韜奮出版獎”和“中華優秀出版物獎”評獎活動,促進大批優秀出版人才和優秀出版物的出現;

    (五)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出版單位和從業者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的自覺性;

    (六)遵守我國《憲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出版者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和相關法規,加強出版者與著、譯者的團結,尊重和保護著、譯者的合法權益;

    (八)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密切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出版界的聯系,加深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以及海外華人出版機構間的友誼,擴大交流與合作;

    (九)積極參與國際出版商協會及國際出版組織的活動,加強同各國出版界朋友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加強交流與合作,擴大中國出版業的國際影響,維護中國出版者的合法權益。助力中國出版業“一帶一路”出版合作走深走實,促進中外出版合作項目對接落地;

    (十)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出版界各專業協會、學會、各地出版協會進行多方面的合作;

    (十一)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各級各類出版發行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民營、合資出版發行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出版協會,全國性的出版教育、出版科研、出版印制、出版材料供應以及出版技術服務等與出版緊密相關的單位,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在本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922日中國出版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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